Tuesday, September 1,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

August 30,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2009-07-28)

審判長(蔡守訓)問 最後有何陳述?

被告(阿扁總統)答

最後,我要講話,雖然我知道我講什麼也沒有用,但是我堅持我今天一定要講話,
雖然有人不想聽,聽不下去,甚至我再怎麼講,我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改變,我還是要講話,
因為我要誠懇的向人民報告,我必須要留下歷史紀錄,你說我不死不行,也要讓大家知道,
我是怎麼死的,我不能死的不明不白,我要來懇求大家,可以幫我做歷史的見證。



去年九月特偵組檢察官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宣示我的案子,去年年底之前辦不出來就走人,
我就知道這下子死定了,沒有要辦到有,白布要染到黑,
去年 十月二十九日 馬英九 先生在總統府擴大與情會報親自下令,要把我押起來,我心理也已經有數,
陳雲林走了之後,就是我要進去的時候,我絕對跑不掉,
去年十二月,周占春審判長兩次把我無保釋放,接下來就是換法官,
這就是很清楚違背憲法司法審判要獨立最核心的價值,
法定法官原則,所以沒有程序的正義,是要期待有什麼實質的正義,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也非常清楚,人都在審判長合議庭的手中,要看什麼人,如果馬英九在合議庭的手中,保證沒有事,
我呢,不用說,就是穩死的,有押沒有放,一押再押,連要判多重,
統派的媒體,也已經替審判長宣布了,說我幾個無期徒刑,什麼30年有期徒刑等等,
這個和49年前,1960年10月8日,雷震案要宣判前,也就是中午十一點,由當時蔣介石總統,
在總統府正式裁示至少判十年有期徒刑,真的判十年有期徒刑,有什麼不一樣?有什麼進步?



我完全同意,昨天檢察官說,司法是貪婪最後的防線,我也同意剛才檢察官所說的,
司法公正不會轉彎,但是事實是這樣嗎?難道說沒有雙重標準?難道說沒有政治報復?
難道說司法公正沒有因為人的不同、色彩的不同、意識的不同來轉彎?
檢察官一直說,匯錢去海外就是不對,就是貪污,但是做一個政治人物,將錢匯去海外,
難道說是我陳水扁家裡人是第一個?



宋楚瑜選省長,之後透過四十個人頭,包括他的小姨子,他兒子的名字,甚至臺灣銀行司機、工友的名字,
匯去美國超過一千二佰多萬美金,台幣三億八千萬,這是監察院所提出調查報告所寫的,
聽說宋楚瑜他有事情沒有?他的兒子有事情沒有?他的小姨子有事情沒有?他的秘書有事情沒有?
這是不是司法公正最後也是在轉彎?



李前總統,我們所知道,根據調查局所提出的報告,他用兩個人頭李宗仁、陳國勝,去新加坡,
在選總統前後就匯去出超過五千萬美金的錢,台幣超過十六億以上,有聽說他有什麼事情嗎?
如果說錢在外面就是壞人、就是貪污,為什麼差那麼多?
選過總統的人,也不是我第一個,包括2000年、2004年,連戰先生,他家三代都是或是書生或是公務人員,
2000年選總統,宋楚瑜候選人就提出批判,講連戰候選人累積幾百億的財產,錢是如何來的?
他用很多紙上公司在海外匯多少,有好幾億十萬嗎?結果我變成是貪污,他都是所謂的mr. clean。

【一】國務機要費案

我聽到檢察官林__慧先生有在說,我知道林檢察官的見解,跟陳瑞仁檢察官的見解不同,
你要想看看,平平都是這個案子,前案跟後案,
前案的 陳瑞仁 先生跟後案的檢察官林__慧,針對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有無特別費的性質,
是不是要依照特別費的性質核銷程序來辦理,兩個意見就差很多,
同這個案,前後可以不一樣,
台北地方法院的檢察官見解也可以跟臺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針對特別費的性質、核銷方式,也可以不一樣,
甚至庭上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裡面理由所作的決定,
現在也要做一個推翻,跟自我的否定。



所以我們要說司法是貪婪最後的防線,應該是要同樣的標準,不可以有任何的前後不一、互相矛盾,
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通過,但是在我的案子裡面,充滿了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查辦、來認定,
要如何讓人心服口服,眾人知道馬英九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件,
同樣是用他人發票來申報不只大發票用他人發票,小發票也是用他人發票,
包括他 太太、女兒也都有用到,結果不用問、不用辦,這叫做司法的公正?
遇到馬英九他們家大大小小就自動轉彎。



余文在他人發票的部分也是依照偽造文書來起訴判刑,
有聽說過余文跟他的老闆馬英九犯什麼貪污犯罪?
另外一部分,每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用領據領出來之後,馬上匯進去他個人的帳戶,
報私人的所得,變成他個人的財產,每個月匯二十 萬給他 太太,去ICBC來享受百分之十三的優惠利率,
接著市長八年還可以匯給他女兒超過五十萬美金,超過一千六百萬以上的台幣,
人家十七萬很有的花,因為馬英九市長八年財產申報,每年還可以增加三、四百萬。



馬市長他的辯解,說他絕對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因為他不是貪墨之輩,
因為他所捐出的錢,超過他所領的特別費,每年領據列報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
但是他捐出去的錢,每次有五千一百萬,所以他捐大,不可能貪小,
法院完全相信他的說法,結果檢方將我形容像我是一個非常貪錢、愛錢,
很愛A錢的視財如命的貪墨之輩,我是這樣的人嗎?
我是一位愛錢、貪錢、A錢、歪錢,所謂的貪婪之人嗎?



我有幾點要來證明阿扁絕對不是這樣的人,我是看錢最不重的人,
我絕對不是處處想要占人便宜的人,
兩千年,我選總統,我從來沒有一條政見說,我當總統我薪水要減半,
反而是 馬英九 先生2008年選總統時,在辯論時,人家提問,說經濟拼不好,633做不到,你的薪水要減半嗎?
結果這位答應633政見若無法實現說要把薪水減半的人,反而沒有做到,做到的是我這位沒提起這條政見的人。



沒人叫我要減薪,更沒有人叫我減薪一半,但是2000年下半年,世界性的網路科技泡沫化,
臺灣經濟景氣也走下坡,我的太太跟我說,一個總統一個月領八十幾萬,太多,也領的很不好意思,
所以叫我要把薪水減一半,一個月八十幾萬,馬上剩一半,剩四十幾萬,
一年少領五百萬,兩任八年,少領四千萬,這四千萬是我應該得的薪水,
但是我沒有領,一個月剩四十幾萬,跟卸任李前總統差不多,
但是他不用上班,我是忙得要死,卸任的副總統連戰,領的比現任總統還要多,
我四千萬都甘願不要領,我還要那麼麻煩,花八年的時間去找發票,
收集別人發票七百多張,最少金額二百多元、六百多元,加給來也沒有四千萬,
我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的,是所謂的貪婪之人。



其次,大家也知道奉天專案、當陽專案,兩條加起來的本金就三十六億元,一般叫做國安密帳,
如果說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錢,國安密帳是總統的私房錢,國安密帳每一分錢都是來自政府、來自公家,
全部都是公款,但是從來沒有編過預算,也不用送到立法院審查,
更不用送去審計部來做決算的審計,你說這有合法嗎?
照預算法、審計法,完全都是違法,但是國安密帳李前總統的時代叫做奉天、當陽專案,
但是,不是李前總統的時候才有,之前兩位蔣總統就有了。



殷宗文前國安會會長(國安局局長)、國安會秘書長曾經跟我說,
他說這些錢,這些總統的私房錢,在兩蔣時代,分散在各單位,要用就有,沒有人敢管,
但是後來他把這些錢從各單位集中,來集中使用,分成兩個專案,每年生利息幾億元,
所以李前總統最後六年所動支的國安密帳,就達到六億八千萬,
所以檢方也有在說公款的使用、支出,一定要拿到收據,
但是奉天專案等國安密帳,大都是沒有取得收據,國安局跟我報告,
光是奉天專案李前總統六年使用六億八千萬,沒有收據部分就占百分之七十五,
有收據的不過百分之二十五,這還不包括去給劉冠軍污掉的一億九千萬,
你想說這種錢,去給人從中污掉,從殷宗文局長,丁宜周(渝洲)局長任內,一個人可以歪掉要兩億的新臺幣,
看這種錢,沒有人管,立法院不知道,審計部也沒有辦法管。



我記得國安局長跟我說過,在我上任之後,他說這是總統的私房錢,個人如果要開銷,也沒有問題,可以從裡面來動支,
我記得有一次我臺南的房子,變成觀光地區,房子裡面整修,我的媽媽在臺南打電話給我,花了兩百多萬,
他說國安局的人跟他說,他們要來出這筆錢,我知道之後,馬上阻止,
說怎麼可以讓公家出,兩百多萬,我們要自己花,
我難道會為了兩百萬我來貪,叫國安局在總統的私房錢來支付,
2002年元月,我將國安密帳,本金加利息,將近四十億元,全部繳庫歸公,
我如果是一位那麼愛錢如命的人,這種錢最好花、最好用,
一年一億,六年六億,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管,我有去動這種歪念嗎?



剛剛檢方也有在說,說機密費一年一年用,一年才多少錢,怎麼可以花大筆的錢,
我要說,馬英九他就是這樣做,一年沒有領多少,但是他一次花出去是一年所領的十倍、二十倍,
馬英九他的特別費,放在他的口袋,根本就沒有拿出來花,也沒有因公支出,他所花的是什麼,
後來把它當成特別費支出的錢是什麼錢,不是他的特別費本身的錢,是選舉錢,是別筆錢。



馬英九選台北市長兩次,選舉補助款差不多是四千八百萬,光是選舉剩餘款差不多兩百五十萬,合計五千一百萬,
他是在1999年到2003年所領到的選舉補助款收入,
但是你要想想看,1999年,前一年1998年12月他選市長,99年就有選舉補助款兩千多萬,
2002年連任市長,12月了,2003年年初又領到200 多萬的選舉補助款,
結果他成立他自己的基金會,用選舉補助款跟選舉剩餘款,兩次加起來五千一百萬成立基金會,
這樣可以當做是特別費的支出?



1998年12月當選,1999年的上半年來成立第一個基金會兩千多萬,
你算他的特別費還不到一年,半年不到,一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一年不過也是二百零四萬,
半年才一百萬,不到半年不到一百萬,領不到一百萬的特別費,要如何支出2000多萬特別費來因公使用?
所以他說的特別費支出五千一百萬,其實是兩個年度,1999年、2003年,
他難道有說每一年領到的特別費拿出來支出?都是放在他的帳戶,他的口袋,匯去給他太太、女兒,
他的支出是別筆錢,是其他不同的來源,是選舉的補助款。



如果這樣可以說的通,我兩次選總統的競選補助,加起來就三億四千萬,
我全部也都捐出來,我捐給政黨,
馬英九的選舉補助款連同選舉剩餘款5100萬,視同特別費支出,
大於1500萬的特別費收入,所以沒有貪污,沒有不法所得,
我選舉補助款三億四千萬,我捐出來,也比檢方說我貪污的一億四百十五萬還要多,
為什麼馬英九可以,我不行?他的選舉錢比較大嗎?



他的選舉錢可以當成特別費支出,我的就要用心計較,一直給我挑剔,
一年才領多少,你可以剩下多少,哪有可能支出一條就兩千萬,
馬英九可以跨年度,可以集中,也不用年度到就要繳庫,有剩餘就有要繳庫,
我的就不同的認定,所以檢察官說司法公正不會轉彎,這是什麼標準?



法院也已經有看到民主進步黨有答覆我們合議庭,
說我在總統兼主席期間,有捐黨中央有開收據有三億一千七百萬,
這還不包括沒有開收據,沒有包括我沒有兼任黨主席的部份在內,
其次,八年的總統我私下犒賞給同仁,包括辦公室、官邸、接待室的同仁,
以及部分的特勤同仁,我相信八年超過一千兩百萬以上。



光是2006年馬永成、林錦昌兩位重要幕僚要離開時,
不只是馬永成我給他兩百五十萬,林錦昌我也是給他兩百五十萬,兩個人就五百萬了,
林德訓他所經手的中間一條,他自己說,就有三、四百萬,
所以八年超過一千兩百萬,絕對跑不掉,這沒有開收據,我也相信這些同仁他們也不可能去報所得稅的收入,
所以怎麼可以說因為這樣張俊雄前院長我犒賞200萬元給他,
他有無去報所得稅,我不知道,你說沒有,也不能因此否定說我有給他兩百萬。



對外的公益慈善捐助,八年中間少說也有一千萬之多,以上八年總統任內,
減領的薪水歸公,密帳繳庫,合計就六億四千萬,選舉補助款捐黨,還為黨來募款,在主席任內,
(這個兩條加起來就六億六千萬,加上私下犒賞同仁,公益慈善捐款至少一千萬,
六項總計,超過十三億五千萬以上,加上我有證人、證物,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還有重大因公支出的部分,
一億二千八百萬,這樣加起來就差不多十五億新臺幣,說我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億四百十五萬,
說我貪污、A錢,這是不可承受之重,在在證明我絕對不是所謂的貪墨之輩、貪婪之人。



馬英九市長可以這樣辯解,他不可能貪小捐大,我捐大當然也不可能貪小,
既無貪瀆犯意,亦無不法所得,彰彰明甚,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為了要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
不惜去找大約一千年前的宋朝公使錢的法制來說明領據列報特別費的性質,用心良苦,
但是全中華民國第一位有特別費的人,六十年前,民國三十八年就有的總統特別費,
為了判我有事情,全部包括副總統、副秘書長,各級首長,文武百官,全國起碼六千個,都有特別費,
第一個有特別費的總統,六十年前就有特別費的總統,結果為了要判我罪,昨是今非,令人不解。



高檢署前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在前案起訴書就認定總統府慣例,
已經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國務機要費部分領據領出,部分檢據單據申領,
李登輝前總統也結證在案,所以審判長的合議庭在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理由,
就特別引用了陳瑞仁、周士榆檢察官前案起訴所認定見解,進而指出機密費僅以領據而未檢據單據領取,
縱使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認識,不得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可以觀出,
檢察官在實務處理上,是遵行領據領用之特別費,授與首長使用內部預算監督之會計,審計依例尊重,
司法亦不予介入干涉之原則,這是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在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所寫的一段話,
同樣的審判長,同樣的合議庭法官,為什麼前後差很大?



何況在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用之說明,和全國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所提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制度的沿革及改進報告,都清楚的認定國務機要費確實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
而長期以來,慣例都是按照特別費一半領據一經領出完成結報來辦理,
不只有總統府跟行政院主計處的公文書為證,
並有前主計長許璋瑤、總統府前會計長馮瑞麟、會計人員邱瓊賢等人在審理庭結證在卷。

No comments:

Blog Archive

自我介紹

林北住印度,林北愛中國 就像泛藍愛說J丟細愛台灣一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