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2

August 30,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2

我相信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都應該還記得,在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裡面,對特別費的性質,以核銷是這樣認定的,主要的有:



第一,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是行政慣例,特別費編在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並無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本質,為什麼馬英九判無罪之後,現在見解就要改變?馬英九的特別費編於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審判長說沒有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性質,為何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同樣是在業務費下面,就說不是特別費?就改變他長期以來按照慣例都照特別費一半領據辦理的本質?



第二,馬英九特別費判決無罪的理由是,領據核銷就已經發生特別費因公支出之事由,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在所不問。馬英九特別費因公支出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甚至實際是有無支出都可以不管,這是審判長合議庭三位所寫的判決理由,他不用以實際支出為必要,有沒有實際支出也沒有關係,我呢?總統的特別費呢?就要實際支出,就要問實際上有無支出?



第三,審判長及合議庭法官說馬英九特別費無罪是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已經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也就是不問實際支出情形,自與貪污犯意無涉,既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更無違背預算執行義務而損害機關之處。馬英九特別費半數,用領據領出的,審判長可以認定已經核銷完畢,沒有剩餘的問題,所以不問實際支出怎麼樣,都跟貪污犯意無關,我的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領據列報的部份,為什麼就不是核銷完畢?為什麼還有所謂剩餘的問題,要繳庫的問題?按照審判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認定,我的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領據列報部分,一經領據領出當然就是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當然就沒有所謂侵占的問題。



第四個的重點,審判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判決裡面特別指出,特別費有無實際之支出應該由擔任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而所謂因公支出,當然包括公益捐款在內。意思是說,馬英九的特別費有無花完,不是一年一年來看,不是一年度、一年度來算,是看他市長做多久,他做八年,他在八年內任期裡面有花,這樣來觀察,包括公益捐助,也算是因公支出。為什麼檢察官對我就要要求,我不是任期內八年來看,我是要一年一年來算,第一年有花多少、剩多少,第二年花多少、剩多少,每一年不一樣,人家算八年,我是一年一年算,一年一年算,人的因公支出可以當然包括公益捐助,我的就要計較,這難道是因公支出?這是否跟總統職權有關?有的沒有的,標準何在?



第五個重點,審判長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另外壹條理由,特別費一經領據領出,一旦進入被告帳戶,就已經混合成為被告金錢的一部分,無從辨識分別那是特別費,這是被告其他金錢動產,這就是一般說的混同理論。他的特別費用收據領出,放到他的帳戶,就可以跟他其他的錢混在一起,我的收據領出來,我就要特別放好,這一堆就是國務機要費,這一堆就是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另外一堆是不同的資金來源,兩條不能混在一起,他可以混來混去,我的就要分的清楚?就像是新台幣還要寫名字一樣,新台幣有寫說這是機要費,這是機密費,這是非機密費嗎?這是國務機要費,這是選舉錢嗎?這是公款,這是私款嗎?,馬英九就比較特別,審判長替他說這些,判他沒事無罪,我的,檢方是這種態度。



第六點,審判長在馬市長特別費無罪判決裡面特別提到,領據為原始憑證,特別說是經過前主計長張哲琛結證的,張哲琛說,馬英九的特別費,領據本身就是原始憑證。我的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性質的領據列報的部分,許璋瑤前主計長也是這樣說,為什麼張哲琛說的就算,許璋瑤就不算?檢方還說,許璋瑤說得不對,你怎麼不說,張哲琛在馬英九判無罪的案件裏,也是這樣說,兩位先後任主計長都這樣講,難道是他們兩位講錯了嗎?領據是原始憑證的一種!



接著我們說高等法院如何判馬英九無罪,主要理由,我們進一步做探討:



第一點,高院判決理由,領據特別費屬於定額統籌概算費用,具有實質補貼性質,有特別酬庸,隱含變相薪資之實質補貼之意義。



第二,領據特別費之核銷程序,多年來已經形成行政慣例,實際上從無個人有繳回剩餘款者,領據特別費在首長出具領據領取之後就完成結報手續。為什麼國務機要費幾十年來所形成的行政慣例,過去就是照這個往例來執行、辦理,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當然在首長出具領據領取之後,就完成結報手續,有多位證人都分別結證在卷。



第三,領據特別費之該首長具領時開始,首長就已取得款項所有權,倘若首長對於所領用之特別費款項有運用不當,應屬有無行政違失問題,更無貪污罪之餘地。為什麼我的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之性質,長期來核銷程序也有這樣的往例跟慣例,依照高院的馬英九特別費無罪見解,縱使有運用不當,當然也是屬於有無行政違失問題,構不成所謂貪污犯罪。



第四,高院說特別費有其運用之彈性,並不以該首長特別費之帳戶內使用為限,只要目的用途符合因公使用都可以認定。至於首長支出之金錢來源為何則非所問,難道說這只適用在馬英九的案件,不叫做馬英九就不適用,馬英九的特別費的支出不必以該特別費的帳戶內的款項之使用為限,也可以不問支出金錢來源為何,我的就要分的清清楚楚?就是陳鎮慧所領出、保管的國務機要費,就是要原來的錢來拿花才可以,搬去官邸再搬來總統府,跟其他的錢混在一起,就不行了?馬英九特別費的支出,可以不管其他支出來源為何,我就是原來領出的錢,通通不可以跟其他錢混在一起,標準何在?



第五,高院無罪理由又說,領據特別費若有剩餘,亦無庸繳回,容或有發生部分首長未將領據特別費全部用於因公支出,也是屬於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的範疇,跟刑事犯罪無涉,馬英九的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有剩餘不要繳回,我的有剩餘就要繳回,不然就是貪污,高等法院進一步說,首長沒將領據特別費,全部用於因公支出這樣也沒有刑事犯罪,最多是領的人去承擔道德、行政、政治責任,結果我的部分是刑事責任,是貪污犯罪,馬英九最多就是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而已。



第六點,高院無罪判決又說,是否用於公務支出,應著重支出項目的實際用途,不論是以自由資金或信用卡或是其他任何帳戶提領轉入,都無妨認定屬於因公支用,不必斤斤計較所謂資金來源。馬英九特別費他的支出資金來源,用其他帳戶,其他的錢都沒有關係,甚至用自己現金,跟原來特別費完全無關的錢都沒有關係,我的就要要求陳鎮慧領之後有剩餘就要直接給我,不然中間經過我太太去官邸再轉來就不算?甚至懷疑我其他錢募來的錢,選舉錢剩下來,不是陳鎮慧保管的國務機要費,已經混在一起,不是原始資金的來源,這樣就要扣除,不只扣除還說我是貪污,人家可以用其他選舉的錢用作特別費支出,我真的用國務機要費就這樣給我懷疑東懷疑西?你說不是用國務機要費也可以用其他的錢,何況是來自國務機要費,檢察官說我這些國務機要費都匯出去,有什麼證據說我這些都匯出去?陳鎮慧也沒有這樣說,可以用推測的嗎,可以推算的嗎?



最高法院對於地院、高院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三審定讞,雖然對於特別費性質有不同保留意見,但是仍然採納金錢混同及所謂大水庫理論,認為馬英九市長任內,88年至95年6 月特別費爆發之前,因公益捐贈五千一百萬,已經超過同時其領據列報所收到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沒有不法所得,尚難論以貪污刑責。雖然說特別費的性質是不是實質補貼、特別酬庸等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對於不是來自於特別費的收入,而是來自於選舉補助款跟選舉剩餘款的收入用來成立兩個慈善基金會,金錢的支出,集中在1999年、2003年只要捐贈的款項大於特別費的收入,就是沒有不法所得,沒有犯罪故意。我的部份,因公支出,高達壹億兩千柒佰萬,也超過檢方所指控的壹億四百一十五萬,為什麼說我有所謂不法所得?



本案國務機要費我從吳淑珍自陳鎮慧拿到的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剩餘款或是以他人發票、犒賞名義所取得,都搬到總統府,或直接交給我因公使用,總計壹億兩千七百萬裡面,C案,八期就有三千五百萬元,W案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L案加FJ案,三百七十五萬六千六百元,J案一千萬元,S案兩百萬,U案兩百五十萬元,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五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M案一百九十萬八千九百零六元,捐贈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修建清真寺一百四十萬元,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元,捐助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兩千萬元,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捐款葉菊蘭轉交基金會五百萬元,捐助文復會兩千零九九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都有相關證人結證屬實,部分並有收據、匯款資料可稽。



在機密外交的六案,除了J案以外已經有前案起訴書確有支出情事,最不值得的就是,我捐給施明德四百五十萬,第一次2001年或2002年,他生活困難,郭文彬跟我說,我給他五十萬,2004年同樣,我又給他一百萬,接下來2005或2006年他女兒生病手術,我去看他給他一百萬,最後是他要來成立施明德講座基金會,我給他200 萬,郭文彬經手的,他也作證,結果他說我貪腐,要來倒扁,發起紅衫軍,如果我說貪腐他拿我貪腐的四百五十萬,他的良心會安嗎,還是我給他是應該,我給他錢,他是乾淨的,我是貪污的,真的有夠不值得。



講到C案,是李前總統95年去美國康乃爾大學演講訪問的那趟就開始有的公關費用,原本是一年兩百萬美金,國民黨付一半,奉天專案負擔一半,一直到我當總統,李前總統跟我說這條很重要,不能取消,我繼續,但是國民黨那一百萬就不出了,改由奉天專案負擔這兩百萬的公關費用,後來奉天專案這些國安密帳繳庫,我拜託國安局用他的年度預算繼續付,後來我們就取消,但是李前總統又跟我說不要把這筆錢省起來,再多錢都在花了,不然會被中國拉去,後來我們一直減,但是還沒有奉天專案了,國安局也不出,沒有辦法,只有從我的國務機要費八期花三千五百萬,這是真正的因公支出,為了國家利益、外交利益,不用國務機要費,我可以去印新台幣嗎?我可以去搶嗎?三千五百萬不是小錢。



W這個案件,民運人士,當時民運人士來找我,我們同情,因為原本是國安局補助,後來沒有,我想說中國民主運動,我們也要給他關心,給他支持,一年 10萬,二年20萬,台幣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我們負責起來,這也是查到是事實的事情,也有匯款,難道這不是因公支出?不是為了國家?這是為了我自己嗎?



L案、FJ案拾貳萬美金,這也是為了對美外交、南海的外交需要,你要想說自己的奉天專案,我記得光一個對日工作,也不用寫收據,中間一條就拿一千五百萬,明德專案,開二十一次會議,花差不多壹億,一次會議開差不多四、五百萬,很多也是都給他們零用金,開會有多會花,住飯店再貴也是有限,每年的開會,一次都花四、五百萬,對日、對美的工作就是這樣作,我的奉天專案後來繳庫,今天對美、對日的外交的,這些外交可以不做嗎?這樣變成我不對,我們是無私無我為國家做事情,今天說我貪污?



J案在去年 四月一日,馬英九當選總統沒有多久,我們在台北賓館見面,結束時我說很多事情你需要知道,我願意跟你報告,很多對外工作,你不相信,就去問你身邊的,那天是詹啟賢陪他去,就是他選總統的競選總幹事,我說你問他就好,看是不是真的,他的兄弟就是替我做這件事情,後來事實,他也來作證,對日本的工作,花一個一千萬難道算什麼?難道我客氣?還是姓詹他兄弟客氣?我也沒相信他,那要怎麼拿收據?



S案也是一樣,這也是對日工作。日本一位非常重要的參議員,現在已經過逝了,對臺灣很好,明德專案就是他幫忙,我們非常感謝,兩百萬可以做什麼?



U案是聯合國,那不用講,你今天為了臺灣的利益,公投制憲大遊行,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檢察官說是民進黨的活動,為了顧臺灣有分黨嗎,國民黨敢辦公投制憲大遊行嗎?民主和平護台灣的遊行,我們有叫他們不能參加嗎?我們2005年3月26 日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來對抗他們所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我們是為了顧臺灣,來向中共的反分裂國家法,來嗆聲,結果是國民黨連戰、親民黨的宋處瑜,反分裂通過後去北京搶頭香,我們在台灣大遊行,來反對反分裂國家法,他們是去抱大腿,這不是為臺灣,是怎樣,有吃飽還喊餓?



公投制憲也是很多人的夢,這也是為了臺灣國家的利益,難道是民進黨這樣而已,你說為了民進黨,難道國民黨,馬英九,現在在花,去年報紙,國務機要費沒有得花,去買幾百萬買月餅,也不可能自己吃,分給黨,叫黨分下去,讓地方黨部去發月餅,那也是跟政黨有關,也是做給政黨面子啊!去買五百萬的月餅啊!這也是用國務機要費,是怎麼樣我捐一千萬給公投制憲大遊行,這是實際的支出,難道是我貪污,張俊雄院長我給他兩百萬,他說不記得,還是怎麼樣,我怎麼知道,但是給他是壹個事實,後來他想到,寫狀紙說確實有這筆錢,在法院也才作證,說確實有拿到兩百萬,你要一個人記得那麼清楚,怎麼可能,又不是每天沒有事情作,就記這筆錢就好,兩百萬是有多少,如果不記得,細節不知道,就說他說謊,就真的給他兩百萬,這是事實,結果用這條來羈押我、來延押我,甚至這條來羈押陳鎮慧。



捐給葉菊蘭,我記錯了,她轉給鄭南榕基金會,也沒有收據,檢方一直要我拿收據,說張俊雄為什麼沒有拿收據、其他怎麼沒有拿收據,陳菊蘭我給他基金會五百萬,他也說專給李敏勇當董事長的鄭南榕基金會沒有開收據給我,直接就給他,我們也沒跟他要啊!他也沒有給我,這是給基金會,有沒有入帳我們也不知道,兩百萬給施明德工作基金會,那也是基金會,他有無入帳我也不知道,但是他也沒有用基金會名字給我收據。



文復會,國家文化總會,2000萬的事,郝廣才就是文復會副秘書長,錢就是拿給他,他有無入帳我怎麼知道,還是直接轉出去,我怎麼會知道,總是他有開收據啊,就是真的有兩千萬的支出,我是要證明我不是愛錢、貪錢的人,這十五項就一億二千七百萬,要如何有不法所得?



國務機要費的申領跟核銷,我從來沒有經手過,也未參與,何來共同犯罪?而幕僚同仁沿襲舊慣,在申領核銷,我相信他們主觀上沒有任何犯罪故意,今天科與他們貪污罪行,我為我的幾位幕僚同仁叫屈。余文最多才一個偽造文書,為什麼馬永成、林德訓兩位主任要被以貪污罪嫌來起訴?包括陳鎮慧。我記得馬英九在他特別費的案子裡面,他自己辯解說他身為臺北市身為二百六十多萬市民的市長,公務非常繁忙,所以有關特別費的支領,完全委由辦公室同仁負責,他本身沒有參與。我呢,他忙,我會比他更不忙嗎,他還可以慢跑,我連慢跑的時間都沒有,捷運一年一條,五年五條,我在市長四年裡面,從來沒有問過有關市長特別費的支領跟使用,都是辦公室的同仁處理,馬永成也結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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