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3

August 30, 2009
阿扁總統一審最後一次開庭答辯全文-3

我做總統會比市長閒嗎?我不敢說日理萬機,總是比馬市長忙吧!他都沒有時間管特別費,我那有時間去管國務機要費!我從來拿過任何發票、收據,單據向辦公室的主任馬永成、林德訓或陳鎮慧、陳心怡或者其他的任何人申領過國務機要費,他們幾位都已經結證在卷,所以檢方說我連國務機要費都管不好,要如何治國,我要說我就是不管國務機要費,我才有辦法治國。每天要算國務機要費多少錢,我還有時間、心情治國嗎?我每天在弄國務機要費,管那些錢,看那些帳,我八年總統再怎麼樣批評,經濟成長率也沒有那麼差,失業率也沒有現在嚴重啊!薪水也沒有現在那麼縮水啊,我如果不會治國,雪山隧道會通嗎?基隆河可以整治嗎?中科可以建嗎?高雄水可以解決嗎?高鐵可以通車嗎?世運可以舉辦嗎?



我從來沒有指示我的太太去拿他人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這一點吳淑珍也說明的非常清楚,我更沒有指示過辦公室主任還有陳鎮慧,要把國務機要費拿回家或是交給吳淑珍,這點陳鎮慧也結證非常清楚,拿回去的國務機要費,陳鎮慧、陳心怡都有結證確實有從官邸搬錢到總統府,或收到來自官邸的錢,多則千萬元,少則幾百萬,所以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所懷疑的,國務機要費去污掉匯出去,也是拿來花,我太太也是拿給我,我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我太太說是陳鎮慧拿來的國務機要費,她所領得的國務機要費,這是我的錢,叫我拿去用。



至於86年3 月28日審計部的函,說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必須專帳專戶管理,有關憑證應該依照會計法規妥為保管,我也不知道,陳鎮慧也說他不知道有86年審計部那個規定,陳鎮慧也說對於92年3月6日 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她說她也不知道啊!95年知道以後,她也沒有按照那個規定,來做修正,來做配合辦理,連陳鎮慧都不知道,我怎麼知道?



蘇志誠也不知道審計部的函,馮瑞麟說他86年3 月28號的那個函,他2000年剛上任時,89年6 月上任的時候,他也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馬永成、林德訓也說審計部的函他不知道,說不可能跟我報告,92年3月6號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他們說,也沒有和我報告啊!也說不知道,到底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的不知道,總之沒有跟我報告是事實,我總統那麼忙,我怎會知道這些,也沒有人跟我報告,馮瑞麟會計處的人沒有跟我報告,要我負這個責任,照審計部的函,要照92年3月6號的作業規定來負責,這樣對嗎,這樣有公平嗎?



審計部的函,是在86年3月28日 當時還是李登輝前總統的時代,負責領國務機要費領據列報的就是蘇志誠主任,他在去年8 月20日作證時說,沒有人跟他講請示李前總統他所保管機密費支用情形,也沒有記帳,意思就是說機密費是他在保管,但是在他那個時代審計部的那個函,總統府也有去函,他說沒有跟他講,他的時代發生的事情,沒有人跟他講,李前總統也說不用記帳,你說到我時代,包括馮瑞麟會計長都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是照過去這樣做,照往例這樣做,照李前總統這樣做,照蘇志誠這樣做,結果變成我不對。



馮瑞麟會計長97年9月12日 結證,他說到總統府以後有問梁恩賜科長,如果按照審計部這個文規定,李前總統跟陳前總統移交時,相關核銷單據也應該要列入移交,但事實上沒有移交這些單據,後來聽他們講,審計部對這個文是原則上的要求,到我接任的時候,都是照原來的辦法做,沒有照審計部的辦法作,剛才檢察官提到所謂沿革的問題,這就是沿革,就是照往例去做,審計部有這個規定,也沒有照審計部辦法去做,都是照原來辦法去做,李前總統時代的規定,審計部要求,他們就沒有做,我的時代不知道,也沒有人說,會計長也不知道要照審計部要求作,也是按照領據列報一經領出就完成結報,甚至非機密費有剩餘,還可以撥充流用到機密費部分,改用領據領出。



要求進步,要改革我都同意跟贊成,但是我不知道的事情,要我如何遵守?我下面的人、陳鎮慧、主任都不知道的事情,要總統如何知道?這是下面的人要做的事情,總統要管到這裡嗎?



同時依照卷內資料,以他人發票或者用犒賞清冊申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點,注意一下都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八月,意思就是奉天專案國安密帳繳庫以及非機密費,不得撥充流用到機密費以後的事情,所以時間點、年度、前後,彼此是有關連的,所以馬主任一直提到當時時代背景國安密帳繳庫,及非機密費不得撥充流用到機密費,很多的權宜措施,絕對不是有任何犯罪故意。



檢方又說我每個月有看到會計處送給我的國務機要費支出的概況表,這是一個總表而已,機密費都是按照每個月分配的額度,之後就是零,就是寫這樣,一經領出就完成結報,就寫這樣而已,沒有內容啊,我怎麼知道詳細的事情,至於陳鎮會(慧)的支出明細表,我太太也說只有給她看,沒有給我看,林德訓說只有 一兩 次要給我看,之後我說不用送了,他也沒有再看,所以沒有送給我看,如果說那麼重要,主任怎麼可能不送給我看,印象中我沒有在管這個,我設主任就是要你們幫忙看頭看尾,他們在負責核銷,不是我核銷,我哪有時間,也沒必要看這個帳,也不是我核銷,我如何去對帳,過去馬主任時我就沒有在看,所以換你主任也不用送,最後就沒有再拿給我看,就是這樣,說是要給我對帳,要對帳就要送回,陳鎮慧也說沒有送回去過,所以這不是對帳,既然有拿給我太太看,為什麼我還要看。



第二,我還有主任,為什麼我要那麼忙,我一天公文那麼多,重要的要簽名,有的要看,不重要的還要送回去就勾一下,很多公文我都是用勾的,所以馬永成,我相信說他是印象我有勾的公文,所以記得說,支出明細表我有勾,其實支出明細表沒有送給我,我要如何勾,真的不知道,不是我要推卸責任,不然去找出來,過去送給我,我有勾的,再去找看看,你們已經搜過好幾次,搜得很仔細了,不就要拿出來,看有沒有搜到,我太太說領到國務機要費交給我使用,她不知道機密外交的使用情形,這是對的,我怎麼可能跟她說我機密外交的推動和實際的情形,我不可 能給 太太知道,所以我機密外交的推動,我不可能跟她報告,她不知道是正常的。



2000年5月20日之前,我沒有當過總統,也沒有教我當總統,我只知道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錢,國安密帳是總統的私房錢,所以看這件事情,絕對不能說,看到國務機要費這項,總統的錢不只國務機要費還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要如何領、要如何用,沒有人跟我講,都是底下的人,包括辦公室的人、官邸的接待室的人、總統府侍衛室的人,他們照過去慣例,或是私底下去探聽、去領、去請、去報,可不可以我怎麼會知道,都是他們辦去了。



所以陳慧遊,官邸接待室的前主任,今年 六月十七日 作證時,特別提到他有請陳鎮慧、林哲民去問過去慣例,怎麼樣來請款,他說人家怎麼樣請款,我們就怎麼樣請款,就是去探聽,他們私底下叫人去探聽,就是這樣,有樣學樣,照過去慣例,可以報、不可以報,我怎麼知道,所以說交通違規,就有以前的執勤人員說過去可以報,有違規、有紅單,交給他們,說這些過去就可以報,他們就是有樣看樣,有例沿例,當時我有交代,選舉的時候,我坐專機,為了嚴守黨政分際,我說這就是要私人來付,我有錢在辦公室,我怎麼知道後來是侍衛室直接去報機密費,可能就是他們覺得這就是總統的錢,領出來就是總統的錢,他們認知就是這樣,如果說不行,不行就繳還,怎麼可能這就變成是貪污,沒有嚴守黨政分際?



也是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理由,裡邊所寫的運用不當,或者未用於因公支出的行政違失而已,也不是所謂的貪污,我的保險費拿去報,我怎麼知道,又不是我去辦的,所以是我太太替我保險,最後她怎麼去報,誰替她報,我怎麼會知道,不是說我故意貪污,說保險費要來報公款,不是這樣,這也是一個認知的問題,他們認為這是總統的錢,一經領出就是總統的錢,認知對還是不對,就是看有無犯罪或是貪污故意,要看這個。



2000年5月20日我就任,5月還有19天是李前總統的時代,舊得不說,從卷內就可看出,律師跟公辯有提出李前總統最後的一個月,五月那十九日裡面拿來申報非機密費用的單據,內面就有鴻禧山莊、大溪寓所的日常支出,這個日常雜支裏面也有的水電費用好幾萬、漂白水、洗塵粉,洗照片,連送給李前總統自己的120 萬的油畫,也是都拿來報公款,他報非機密費,馮瑞麟會計長來作證時解釋,雖然不是官邸,但是李前總統曾住過,就不好算了,住幾天,還是住星期一、住星期三,要如何算星期二、星期四,要怎麼分割,所以用大範圍來認定從寬處理,所以這裡的例子就看出,私人的住家就可以報公款,報需要收據、單據的非機密費的國務機要費,既然私宅可以,官邸為何不可,他私底下的日常雜支可以拿來報公款,而我官邸日常雜支變成貪污,同樣是5 月,可以這樣認定嗎?



非機密費用是要用單據,不是官邸的私宅都可以拿來報,反而機密費用不可能報,從這裡可以看出李前總統的鴻禧山莊、大溪寓所,都可以拿來報日常雜支啊!就是日常雜支全拿來報公款,他的官邸,他正式住的官邸,當然是從機密費裡面開銷,是為何李前總統可以,我陳水扁就不可以,前後任總統有差那麼多?我有違法犯意嗎,我底下的人有違法的犯意嗎,這就是沿革,沿革可以改,就像馮瑞麟所說的,改了之後,現在的總統很好做,很順利來施政,但是對以前的總統就說是貪污,這就是不公平,我們求進步,但是用這樣,難道有道理嗎?



所以馮瑞麟講,包括他以前在經濟部駐外人員官邸為例,他說在駐外人員的官邸,一切開銷也是報公款,經濟部的人不是大使、代表也是這樣,我們外交部駐外的大使、代表有官邸也是這樣啊!所以馮瑞麟才講像總統跟夫人住一起,燙髮、護髮,直接、間接,飯廳、客廳、軟硬體,都是大範圍認定,因為官邸是總統辦公處所的延伸。



總統府在98年4月3號有一個函給大院特別提到,在府內及官邸內的用餐採購食材,實報實銷,玉山官邸的膳食等部分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並無不當,因為官邸就是總統辦公處所的延伸啊!難道總統官邸不如大使、代表、經濟部參事在海外的官邸?



所以我不能接受就是說今天說我貪污,包括官邸草坪裝置、藝術搬運費也說我貪污,這個不報公款,要報什麼?官邸有養狗,狗飼料、看醫生,都是狗,馬小九就可以,我的勇哥就不行,檢察官說官邸買不鏽鋼的狗籠可以報公款,結果養狗的飼料、看醫生反倒不可以,就算是說可以有狗籠,飼養狗不能吃飼料嗎?不舒服不能看醫生嗎?白宮的第一狗,難道是歐巴馬自己私款養的嗎?



我記得有一次陳師孟,台北市以前的副市長,率團去南非訪問,當時的大使叫陸以正,帶他們去看官邸,看錦鯉魚,很美,都特別跟他們介紹,都是臺灣空運去南非的大使館的,錦鯉魚從臺灣運去,在那邊養,難道不用公家付錢,難道陸以正自己付?官邸裏面給看護買拖鞋幾百元,說我貪污,護士我們自己想辦法,也不用花到公家的錢,結果護士的拖鞋幾百元,說我A錢。



兩位 蔣 夫人,我上任的時候,也沒有什麼禮遇條例,也沒有法律的依據,我們憑什麼要派人去顧,去美國顧,派醫生、護士,很多開銷要我們負責,有法律依據嗎?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禮遇嗎?我們有去計較嗎?我們有去追究責任說這是否是貪污?我們還覺得說,如果不夠,我們再來加強、再來增加,我們是這樣體貼。



行政院前院長孫運璿,在重慶南路的官邸,你看他多久沒做院長了,住了幾十年,退休之後又幾十年,我們難道可以說這個有刑事責任,侵占公產,侵占公務,包括退役將領佔用官舍,我們就要追究,我們也去告民事、告刑事說你們佔用官舍,你們就是侵占公物,就是貪污,和我用同一條?



所以有這樣沿革,我們是慢慢改革,像兩 蔣 夫人,總統的遺孀,卸任總統的遺孀,也是我的長輩的時候,我改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條例,包括遺孀,對於卸任的總統夫人,我們這樣給她禮遇,現任的總統,我也不敢改成說對我的太太特別的照顧,沒有禮遇現任總統的夫人,反而是禮遇卸 任總統 夫人,我們是這樣改法律的,我們是這樣沿革的,總統在總統府吃飯報公款,回到家就不行,請兩個廚師,一個是總統府,一個是在官邸,就是要煮給我吃,有時候在總統府跟客人一起吃,在官邸常常是跟客人、朋友一起吃,難道可以分說我吃的是公的,客人吃得那口,他自己負責,我幫他負責,我這碗算公的,他那碗算私的,還是一半一半,要怎麼分、怎麼算,我們真的不會。



所以總統府98年4月3號的函寫的很清楚,官邸膳食雜支費用部分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並無不當。另外報所得稅,有一個10萬、20萬、5萬的、1萬的,加起來也才30萬,不是同一年,說列舉扣除額,說我貪污,報稅不是我報的,收據也不是我拿的,我怎麼會知道內面有什麼收據,這些收據是在總統府領的,支出還是怎麼樣,我怎麼知道,所以我也沒去報稅,去拿這些單據,結果有這三十六萬,幾年中間有重複,說我貪污,所以有時候是下面的人,報稅的時候拿錯還是重複,我也不知道,要算我的帳。



還有,有的是記帳的問題,說什麼重複領取台教會10萬元、書錢54萬8千元,加起來64萬8千元,這個陳鎮慧、林德訓說的很清楚,跟我沒有關係,我也不知道,也沒有跟我報告,只要是從國務機要費有關的錢,不管是行政違失,計帳計錯,應該歸墊,沒有歸墊,還是有其他理由,別人拿去報說是總統的錢,我都要負連帶責任,對我來說公平嗎?我每天就要看你有無重複領取嗎?我怎麼會知道,也是案發的時候我才知道有這些事情。



有關犒賞清冊,是當時奉天專案已經繳庫,不能撥充留用,所以交代他們去研究怎麼辦,但是後來研究出來,我怎麼知道中間還有問題,犒賞清冊內容,要給誰,我都不知道,想說已經說好的事情,上面也准許的事,我怎麼知道還有什麼問題,有關犒賞的事,也真的有犒賞,我剛剛也有說幾千萬,我們不是說,將犒賞清冊領出來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變成自己的錢,其實我們還是拿出來,拿出來的還更多錢,超過兩倍,我不是見錢眼開,有錢就好,不是這樣亂來的人,把我說的那麼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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