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19, 2010

創新例-竟因毀謗罪要坐牢

李文忠入獄 司法公信力坐牢

◎ 莊柏林

當年因政治因素而辭去立委的李文忠,十月十九日就要入獄坐牢。

李文忠在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指控對手賄選而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此案判決違反常情之處包括:

一、通常的誹謗罪,即使刑事部分有罪,都可易科罰金,李文忠不僅要入獄八個月,且被剝奪參政權三年,不符合比例原則。

二、告訴人的對手,確有被檢察官依賄選嫌疑傳訊,法官卻拒絕傳訊有利李文忠的證人到庭作證。

三、此案承審法官,曾遭李文忠檢舉讓國民黨籍的前屏東縣長伍澤元交保,竟未主動迴避。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對李文忠的判決,係不當判例,司法院新任正副院長矢言司法改革,應該謀求救濟,而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本人更可聲請再審。

除了李文忠案之外,高雄市長陳菊在九一九水災時,於官邸太疲倦而小睡二十分鐘,高雄地檢署以瀆職案偵辦,急如星火;相較於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長郝龍斌新生高與花博弊案,則被動牛步。以及先前在還沒有充分證據前,即收押嘉義縣前縣長陳明文以及雲林縣長蘇治芬。還有同樣的特別費瀆職案,馬英九經一、二、三審判決諭知無罪確定,而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遭起訴後至今還在纏訟中。

種種偏頗,顯示國民黨以行政優勢,控管司法系統,作為政黨競爭的手段,對反對黨趕盡殺絕。這種反民主法治的作為,勢必讓中間選民看不下去!

(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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