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1, 2008

國民黨江連福買票無罪,連中時都看不下去

新聞首頁 >社會 >中時 更新日期:2008/05/01 04:33 陳嘉宏、鮮明
台中地院裁定江連褔賄選光碟案無罪,其中最重要理由在於「到摳人
」的錄音係非法取得,不具證據力,但這種刑訴法上的「毒樹果理論
」其實並非絕對;法官執拗於法律程序的片段解釋,卻忽略實質正義
追求,如此判決違逆社會認知,令人遺憾。

從查緝賄選的實務上來講,想查到現金、賄選名冊非常困難,候選人
多半以發放樁腳費「化零為整」的方式達到賄選的目的。這件疑似賄
選案,不僅拍到候選人疑似賄選畫面,還錄到音,輔以現場兩名證人
的指控,在實務上其實相當「難得」,如此證據還遭法院以程序問題
駁回,這無疑是查賄行動的一大打擊。

法官宣稱,相關錄音時未經過江連褔的「同意」,秘密證人也宣稱非
為舉發賄選,所以侵害江連福秘密通訊自由,如此說法不無可議之處
。試問,蒐集賄選證據需要行賄人同意?「不小心」錄到的音,是非
法取得,證人宣稱要賄選蒐證,錄音內容才有證據力,這又是哪門子
邏輯?

退一萬步而言,法官念茲在茲的毒樹果理論也非絕對,根據最高法院
的一項判決,「證據排除原則」主要適用於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
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但與私人不法取證
有別。

因為,若將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一律加以排除,不但會使被告消遙法
外,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事之訟累,結果反而顯得失衡。此案證據由
秘密證人提供,根據此判決意旨,根本可不適用證據排除原則。

從江連福在監視畫面中的肢體動作,到已證實未經變造的錄音片段,
以及兩名在場證人的證詞,加上市代許坤照原先承認、後來又翻供的
行賄說法,這件疑似賄選案的原有圖像到底是什麼,其實人人心中有
譜,遺憾的是,我們地院法官似乎看不清楚。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法律裁判者自甘成為「法匠」的角色
,正義又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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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住印度,林北愛中國 就像泛藍愛說J丟細愛台灣一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