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8, 2008

旁證台灣司法人員腦殘的文章


作者 kcchen (kc) 看板 Lawyer
標題 [討論]為圖利罪被告辯護的幾點感想!
時間 Thu Jan 24 23:57: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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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國時報有一則報導,我先引述如下:
中國時報  2008.01.24

查數年未見賄款 官場傳奇
預算金額十億三千餘萬元的「高雄專案」鐵路捷運化工程,在鐵工局處處「
貼心規畫」下,讓中興工程成為唯一的投標廠商,而且還輕易獲利超過三
億四千萬元,但一般貪瀆案中常見的前金、後謝、回扣、性招待等不正對
價關係,在這樁官員方便行事浪費公帑的圖利案裡,卻完全不見蹤影。

 檢調經過數年追查、監聽,去年十一月間以迅雷不及掩耳行動查扣
不少重要證物,但在官員不當獲利部分,卻只查到曾兼任高雄作業組主任的
副總工程司蘇直評一人,在高雄任職期間接受中興顧問的專人專車接送的不
正對價關係。

 遭到求處廿年重刑的鄭賜榮等,從帳戶到監聽通聯紀錄,都顯示並未
收到中興工程的任何好處。

檢調對此相當納悶,畢竟「高雄專案」圖利金額超過三億四千萬元,但鐵工
局眾官員卻彷彿聖人行善般地「只求付出沒有收穫」,浪費國家數億公帑卻
未從中獲得一分一毫好處,難不成是頭殼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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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報導,我真的感慨很多,雖然本案我沒有機會參與,但本於以往曾
為圖利罪被告辯護的經驗,直覺上可說判斷又是一樁冤案檢調人員認為這
些遭求處重刑的公務員是「頭殼換去」,但他們有沒有想過有一種可能:頭
殼壞去的會不會就是檢調自己?!只是自己戴上有色眼鏡,就把別人都當賊
看待?前一陣子國有財產局前後兩位副局長因潮州街、杭州南路口國有土地
讓售案連同一堆大小公務員被求處重刑,國產局發表聲明為自己同仁聲援,
認為他們是依法讓售絕無不法。

我自己曾有向國產局讓售國有地的經驗,我在彰化老家的土地是國有地,雖
然我祖父自日據時代就佔有使用迄今,但當政府實施公地放領時,我祖父跟
當時其他老農想法接近,認為住宅地如果申購下來成為私有以後就要繳地價
稅,不如把有限的財源用來申購有生產價值的耕地,故我們家的農地經公地
放領政策後分十年繳納地價後都已擁有合法所有權,反倒是自己住的住宅用
地一直以來都是國有地。這種情形在中南部還蠻普遍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有財產法後來新增定第五十二之二條規定:「非公用
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
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
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我就是根據本
條規定向國產局申請讓售,申請過程中對於國產局各級承辦人員審核各種證
件之嚴謹(近乎挑剔!)印象深刻,但我很諒解盡量配合提出文件、說明,
因為我知道這種讓售國有地的事,公務員可是冒著被摘烏紗帽的風險在辦理
,稍有疏失檢調扣個圖利的大帽子,公務員一生就完了。

潮州街、杭州南路口國有地讓售案,我猜應該是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辦理讓售,只不過財團早就與有權申請讓售的現
有承租人簽好收購契約,相關價款應該都會是由財團支應,但國產局依法辦事
,縱使知道申請讓售的現有承租人將來都會統一轉賣給財團,能不依法核准嗎
?可是檢調可不這麼想,心中有弊案,辦起來處處是弊端,這些可憐的公務員
可說面臨家破人亡的困境(我碰過一些案例,公務員圖利案纏訟經年,妻離子
散,最後雖無罪確定已是半生淒涼!),情何以堪!

再回頭看中時報導的例子,交通部鐵工局的眾多公務員難道都是「頭殼壞去」
,明知要讓自己身陷囹圄,卻沒收半點好處,犯罪的唯一動機就是「頭殼壞去
」!理性的法律人,您相信嗎?

我曾寫過一篇小文提到現在的檢調,因偵辦槍、毒、黑幫組織犯罪無能,只好
找最沒危險的文弱書生(公務員)開刀,一來博辦大案美名,二來也可掩飾槍
、毒、黑幫方面的無能,雖說不免帶有幾分感情激動的情緒存在,但是否也幾
分的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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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oyrc:檢察官辦案,許多是基於「衝動」和「業績壓力」所致的...9 01/25 00:53
推 NEWZEALAND:推~貪污治罪條例真的害死不少公務員 我手上也有還在 01/25 11:28
→ NEWZEALAND:纏訟的 有時真的覺得很不忍阿.... 01/25 11:29
推 honhong1598:應該將公務員未得利部份除罪化,或是刑度大幅減低 01/25 16:36
→ honhong1598:否則有些便民的行為,恐怕很難避免圖利罪 01/25 16:37
推 VVax:辦案太偏執的話真的像矇著眼一樣 01/26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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